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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让成果转化“劳有所得”合情合理

来源:

中国科学报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能否获得成果转化报酬?如何让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多劳多得?近年来,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遇到的这些问题,虽然有相关政策支持,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却依然疑窦丛生。

  为高效精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北京市在国家颁布实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转化法》)等“三部曲”文件基础上,出台了《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致力于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保障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权益等方面取得突破。

  破解领导干部收益分配难题

  当前,高校院所领导干部在管理和科研上“双肩挑”的情况较为普遍。领导干部带头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不高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突出问题。

  对此,《条例》规定,在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励和报酬,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高校院所的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市场行为比较谨慎,在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获取报酬奖励、成立企业等方面心存顾虑,即便国家层面已经允许,也不敢轻易放开手脚。

  为破解领导干部带头进行成果转化积极性不高的堵点,清华大学出台政策,明确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以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同时在流程等方面进行细化,保障了政策能够落地实施,形成了领导干部带头进行成果转化的良好局面。

  清华大学车辆学院长期从事氢燃料电池发动机研究,在电堆诊断技术、发动机构型及控制技术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研发成果,其主要完成人之一同时担任院系正职领导。2019年,学校将氢燃料电池相关45项专利技术许可给一家新能源公司实施转化。

  北京市长城企业战略研究所所长王德禄表示,要充分肯定既担任领导干部又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和转化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贡献,并依据贡献给予其相应奖励,提高领导干部带头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据介绍,清华大学按照《转化法》和《条例》的规定,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校务会审议通过了《清华大学科技成果评估处置和利益分配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允许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以及参与收益分配的决策流程。

  依据《办法》,清华大学完成了对车辆学院正职领导的收益分配奖励。按照许可协议约定,学校每年依据专利许可费率以及公司销售收入收取专利许可费,科研团队获得当年专利许可费的70%作为成果转化奖励,其中该正职领导获得21%的奖励。

  让“多劳多得”合情也合理

  为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国家多项相关政策规定,可以对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给予奖励和报酬,高校院所也可以通过多元化手段强化激励机制。

  但法规真正落地,还需要高校院所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单位内部实施细则,打通“最后一公里”。

  北京交通大学根据科技成果不同处置方式,建立差异化收益分配制度安排,提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最高可达97%,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科研人员激励机制方面做了有益探索。

  北京交通大学机电学院教授韩建民团队近30年时间里持续关注轨道交通盘形制动领域科技开发,实现了中国在盘形制动领域的自主创新。近期,他们将“轨道车辆钢质制动盘专有技术”科技成果作价1250万元入股相关企业。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管理细则》的规定,北京交大将股份的90%奖励给韩建民团队,团队内部收益分配由团队负责人负责,剩余10%由学校资产公司代表学校持有。

  据了解,结合《转化法》和《条例》,北京交大制定了《北京交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以及内部实施细则,梳理成果转化中股权奖励、现金出资、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等行为,针对普通教师、“双肩挑”人员、管理人员、学生等不同主体,列出各类人员转化行为许可清单,为科研人员获取奖励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外,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处置方式,北京交大还建立了差异化的收益分配制度:对于以转让、许 可等形式进行转化的,明确最高可以将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益的97%奖励给科研人员;对于以作价入股方式进行转化的,明确最高可以将作价入股形成股权的90%奖励给科研人员。

  类似的,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内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到账经费的70%可作为个人及项目组的奖酬金,并由转化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配,给予项目负责人充分的分配自主权,主要完成人奖酬金比例不低于到账经费收益的35%;到账经费的15%纳入科室横向研发经费管理,用作后续项目研发;剩余15%上交医院统一支配。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是调动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的有效手段。”北京方迪经济发展研究院高级咨询师李柏峰表示,《转化法》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京高校院所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大对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把技术转移人员纳入激励范围

  为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校院所纷纷成立了技术转移办公室。但在实际操作中,高校院所更加注重对于科研人员的奖励,对技术转移人员的激励分配兼顾不够,导致技术转移人员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

  为促进科研人员与技术转移人员形成良性循环,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以下简称药物研究所)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药物研究所结合药物研发特性及工作实际,修订形成了《药物研究所科技开发经费分配管理办法》,对所内科技成果转化分配制度进行调整,并建立起成果转化收入动态经费分配体系,通过制度保障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权益。

  据了解,动态经费分配体系是将成果转化收入分为所内提留、课题经费和个人奖励三部分。此外,药物研究所还成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建立起针对技术转移人员的激励机制。

  药物研究所制定的《药物研究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提取1%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奖励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表彰他们在科研项目服务、知识产权管理、技术转移转化相关工作中的贡献。

  如今,药物研究所这项内部奖励基金的分配已经实现常态化,至今共有70余位从事科研管理的技术转移人员获得现金奖励,年均奖励总金额超50万元。

  北京技术市场协会执行副理事长刘军认为,药物研究所将参与转化的科技管理人员纳入奖励范围,有利于合理分配科研人员、转化服务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中的比例,进一步激发成果转化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热情,值得各高校院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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