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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2021年度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开始申报!(附已认定名单)

来源:

高校科技进展微信公众号

  日前,教育部印发《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申报工作正式启动。《通知》要求在9月20日至30日期间,凭邀请码注册登录“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在线填写、提交和推荐;9月30前,将纸质版推荐材料报送教育部科信司。

  “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采取省级推荐、部级认定的方式。”《通知》明确,各地可结合本地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总体规划和未来支持能力、已认定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的工作成效和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布局,从已认定并运行的省级协同创新中心择优推荐。各地推荐的协同创新中心原则上须经省级认定且运行2年以上,运行期间持续获得省级专项资金资助。各地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超额不予受理。

  《通知》要求,地方和依托高校对于推荐的协同创新中心应大力支持。地方须已制定并实施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计划,有完善的认定办法、资助程序、配套支持、目标考核和绩效评价等政策制度,并能够落实对已认定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加大额度继续给予至少一个周期(4年)专项资金资助。

  《通知》还要求,依托高校能够认真履行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主体责任,制定可行的建设发展规划,明确中心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注重加强自身创新条件与能力建设,对中心的组织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资源条件配置、经费投入保障等方面配套改革政策明确、落实到位。

  此外,《通知》提出,各地推荐的协同创新中心应紧扣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四个面向”,瞄准真问题,组织真团队,开展真研究,推进真协同,作出真贡献。应在重大科学前沿、优秀文化传承创新、行业产业及区域发展方面已经承担了重大协同创新任务、开展了实质性产学研协同创新;协同增效明显、影响力大,政府、行业及社会认同度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具备实现未来协同创新目标的巨大潜力,协同创新空间广阔。

  据悉,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工作于2018年正式启动,是国家持续推动高校协同创新,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重要方式。中心分批次进行,4年一个周期,原则上每年组织认定1次。根据教育部规定,中心的协同创新成效等情况将作为高校“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附:2019年教育部决定认定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共64个)、2018年教育部决定认定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共59个,其中未公布认定中心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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