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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或将调整,获奖难度增加!

来源: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科技奖励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市科技奖励制度,本市正在进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修订工作。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有关单位可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综合发展处,邮编:200003。

  电子邮件地址:suggestions@stcsm.sh.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15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年6月16日

  【相关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草案)》全文.pdf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草案)》制定背景.pdf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草案)》全文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奖励导向):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大对科学规律的第一发现者、技术发明的第一创造者、创新产业的第一开拓者、创新理念的第一实践者的奖励。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七个类别:

  (一)科技功臣奖;

  (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

  (三)自然科学奖;

  (四)技术发明奖;

  (五)科技进步奖;

  (六)科学技术普及奖;

  (七)国际科技合作奖。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科技功臣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普及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

  科技功臣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科技功臣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提名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取得重大科学发现、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或在科学技术普及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相关候选个人、组织(以下统称候选对象)由符合本市提名资格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和政府部门等单位以及科学技术专家(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资格的具体条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六、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提名者在提名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提名书,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并在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者和候选人所在单位在提名前对候选项目的科学性、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候选人在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情况做好审核把关。

  七、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奖励办公室应当对候选对象提名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形式审查情况报告评审委员会。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候选对象要求):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上海市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九、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获奖者以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候选对象进行可能影响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正性活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其他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正性活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相关候选对象有责任的,取消相关候选对象的参评资格;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十一、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对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受到处理的个人、组织,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草案)》制定背景

  一、背景情况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1年实施以来,随着国家和本市科技奖励工作的不断改革与发展,分别于2007年、2012年、2019年进行了修订,不断完善工作体系、优化奖项设置、提名与评定程序、责任与监督等方面的条款,为本市科技奖励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近年来,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推进,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也对进一步强化科技奖励表彰激励作用提出新的要求,有必要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拟修改的主要内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草案)》重点就奖励导向、奖等设置、候选对象要求等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

  (一)强化工作导向

  增加了“第三条(奖励导向)”,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实际,明确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大对科学规律的第一发现者、技术发明的第一创造者、创新产业的第一开拓者、创新理念的第一实践者的奖励。

  (二)调整奖等及数量规定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不再设置三等奖。同时,取消对上述奖项每年授奖总数的规定,在《规定》实施细则中明确。

  (三)调整提名者及相关责任

  结合提名制的要求和工作实际,提名者增加了市委工作部门。明确提名者和候选人所在单位在提名前对候选项目的科学性、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候选人在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情况做好审核把关。

  (四)增加了对候选对象条件的要求

  增加了“第十七条(候选对象要求)”,明确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科研不端等行为的对象,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上海市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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