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的高校科技资讯平台

这里是提示文字
这里是提示文字

忘记密码?


这里是提示文字
这里是提示文字
这里是提示文字
请发送邮件到gxkj@cernet.com请求重置密码,并在邮件中附上真实联系方式。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发展中心章程

来源: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发展中心

  序言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发展中心由教育部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和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组建而成。198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分别成立,2021年经中央编委批准,整合组建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中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和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优化科研环境,深入开展党的创新理论研究阐释、高校理论动态跟踪研判和科技创新发展研究,努力建设成为党的创新理论研究宣传阐释中心、哲学社会科学和高校科技战略研究中心、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高端智库、高校科研政策宣传贯彻落实桥梁纽带、高校产学研合作与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科研与人才专业化评价机构、新技术创新应用研究中心等高水平科学研究发展平台,提高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和科学技术领域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更好地为高校科研工作和人才发展提供保障服务,推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和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中心依法自主开展工作、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发展中心为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公益一类,机构规格正司级,简称教育部科研发展中心,英文名称为Center for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es, Ministry of Education, P.R.China (CSRD)。

  第四条 中心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5号。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经批准可增设和调整地址。

  第五条 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宣传阐释,组织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宣传阐释。

  (二)配合做好高校思政课建设,开展课程思政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

  (三)开展高校理论动态研究,组织开展高校意识形态分析研判。

  (四)开展党史、革命精神和红色文化资源研究宣传,开展党史资政育人和党史党建学科建设研究。

  (五)开展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协助构建“大思政”育人格局,开展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理论研究。

  (六)协助做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和出版管理相关工作,建设哲学社会科学高端智库和数据库,配合开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动态监测与分析。

  (七)建设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高端平台,建设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共同体。

  (八)开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材体系研究,协助开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材建设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协助做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数字教材建设等专项任务。

  (九)开展文化和美育教育研究,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十)开展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组织学术交流研讨,建设科技高端智库。

  (十一)开展科技政策实施效果监测评估研究,配合进行政策分析与政策宣传培训。

  (十二)开展科研评价研究,探索科研评价新机制、新方法和新技术在科研评价中的应用,承接教育部有关评审评价任务。

  (十三)开展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研究,协助推动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十四)开展高校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研究,协助推动高校技术转移专业化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协助推动高校科研国际合作与交流,协助搭建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开展国际比较研究,翻译出版宣传高校优秀科研成果。

  (十六)协助开展高校科技创新重大项目、计划的组织实施,协助推动高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开展集中攻关。

  (十七)协助推动构建良好科技创新生态环境,开展科研诚信研究,协助开展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

  (十八)建设学术信息交流和知识资源传播共享平台,主办相关学术刊物。

  第七条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职责

  (一)推动高校产学研深度融合和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建设相关服务平台,协助推动校地、校企产学研合作。

  (二)提供科研评价服务,利用自身研究成果受委托提供哲学社会科学、科技和人才等评审、评价与咨询服务。

  (三)推动高校知识产权研究成果应用与实践,开展知识产权、科技查新等咨询服务。

  (四)开展高校信息化研究与服务,组织相关交流合作、研讨培训,协助推动高校科研信息化工作。

  (五)开展新技术在教育领域应用研究与实践,探索新技术驱动教育教学新方法、新形态和新模式,推动新技术新成果在教育行业的示范应用。

  (六)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应用。开展党的创新理论、党的历史、革命精神、革命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 完成教育部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九条 中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

  第十条 中心及全体工作人员牢记立德树人初心,勇担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落实教育部党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教育部中心工作和全国教育战线需求,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发展中心委员会(以下称中心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本单位受教育部领导和监督,严格遵守“三重一大”的决策流程、决策程序。以下事项应当遵循有关程序,请示教育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教育部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等。

  (三)职能、机构调整等。

  (四)年度预算、决算、国有资产报告等。

  (五)其他需要上报请示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中心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党委书记由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四条 中心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党的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

  (三)讨论决定并推动实施本单位发展战略、规划和“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定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干部选拔任用、公开招聘(含人才引进)、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年度考核、绩效分配、纪律处分、重要业务活动、学术交流活动、基层党组织换届等重大事项。

  (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五)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审批,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八)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十)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下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五条 中心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涉及到表决等重要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根据议题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方可通过。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同志列席。

  第十六条 成立中国共产党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发展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兼任。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一)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政治监督,加强日常监督,把自觉遵守纪律的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

  (二)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规依纪受理职责内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本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理、处分。

  (三)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依据相关党内法规,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四)依规依纪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规定和要求,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中心设置独立的党务工作机构,从事党建、纪检工作,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党建、纪检工作经费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纪检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九条 中心主任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中心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中心发展规划。

  (二)组织有关中心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等的各项工作。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中心人才发展规划,负责中心人才队伍建设。

  (四)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中心资产,积极筹措工作经费。

  (五)主持主任办公会议,协调、处理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中心法定代表人由中心主任担任。中心主任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中心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经报主管部门同意,可确定临时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由教育部党组任命。中心党委按党管干部原则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处级正职任职前需按照有关规定向教育部人事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心根据优化协同高效原则,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并配置相应的职权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中心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组织职工参与中心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中心事业的发展。职工大会由中心全体职工组成,职工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出席方为有效。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时,须超过全体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中心成立学术委员会,明确专门科研管理机构,负责中心科研工作的组织、管理、验收及绩效评价等。

  学术委员会是中心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推荐等职权。中心学术委员会由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中心按照国家科研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完善科研管理制度,优化科研项目、经费和绩效管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中心坚持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着力建设高素质人员队伍,努力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提供高质量公益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中心工作人员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中心从严控制编外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编外人员,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规范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心工作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其设置要适应增强中心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其设置应当满足履行哲学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发展研究职责任务的要求。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其设置应当满足保障中心日常运转需要。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

  (二)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

  (三)知悉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本单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单位的公共资源。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仲裁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贯彻落实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和保密承诺,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五)品行端正,行为规范,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单位利益、形象、荣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中心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听取职工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中心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心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三条 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聘、解聘、奖励等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中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有关规定,对在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工作人员、集体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 对外关系

  第三十五条 中心对外服务或合作对象主要为政府、高校、机构和企业等。

  第三十六条 中心主要在以下方面开展对外合作:

  (一)合作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科技评价、科研诚信、高校信息化等相关研究,开展宣传,编写出版书籍,组织培训与交流研讨活动。

  (二)合作开展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成果对接,合作设立中国高校产学研创新基金,合作推动高校科研信息化、推进新技术在教育教学及科研中应用。

  (三)合作开展“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中国学术会议在线”“中国技术供需在线”等建设运行。

  (四)开展科技政策战略咨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咨询等。

  第三十七条 中心开展对外合作的基本原则:

  (一)中心对外合作应当聚焦“三定”规定明确的主责主业和职能范畴,遵循公益导向,优先考虑社会效益,特别是“挂牌授权”事项应当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坚持非必要不开展。

  (二)中心选择合作方应当是信誉良好、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对外开展社会服务应当以服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部党组中心工作为原则,与中心专业能力和工作力量相匹配,并遵循事业单位收费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外开展合作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交开展合作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审部门要对合作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需经中心党委会审议。中心内设机构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机构不得开展对外合作;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机构开展对外合作,应以自身名义进行。

  第三十九条 中心强化对外开展合作的过程管理,依合作协议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监管,避免合作单位对外二次“挂牌授权”、滥用中心名义开展虚假宣传、营利活动和其他不当活动,有此类情况的,要及时停止合作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中心依据有关法规以及合作协议要求或需要,对外披露相关合作信息、合作内容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属机构

  第四十一条 中心附属机构的功能定位、设置原则和程序是:

  (一)根据所承担的职责及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围绕单位中心工作,依法依规设置必要的附属机构。

  (二)附属机构的职能应与中心的职责定位保持一致。

  (三)对附属机构设置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党委会研究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审批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中心与附属机构的权责关系如下:

  (一)确保教育部党组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心决策在附属机构得到贯彻落实。

  (二)制定附属机构章程,对附属机构行使出资人(举办者)的权利。

  (三)向附属机构委派或批准任命管理人员。

  (四)审核批准附属机构业务范围、财务及薪酬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附属机构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形式等,适时修订附属机构章程。

  (六)对附属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指导附属机构发展,监督附属机构的风险防控工作等。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心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四条 中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使用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十五条 中心的经费使用应符合中心的职能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 中心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中心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中心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十八条 中心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中心因业务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中心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教育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报告,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中心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中心终止后的资产应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妥善处理。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

  (二)职能、定位、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调整的。

  (三)本单位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确需修改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广泛征求意见,经本单位审议、教育部审查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各类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网站转载的文章版权归原文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高校科技创新重大成就

重大科学前沿创新

显著效益成果转化

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标志事件/人物

+

成就展示

+

高校数量

热门观点

微信公众号

最新最热高校资讯

高校科研最新成果

高校科研人才交流

高校科技进展

Copyright©2018-2022 CERNIC,CERNET

京ICP备12045350号